据了解,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此外,入网交易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应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需要注意的是,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是获取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掌握新余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底数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网络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作,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更新时间:2026-03-24 14: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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