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应不少于六个月

2021-12-01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1-2112011533359A.jpg

《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已经上升为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这是我国自1994年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条例》将“等级保护”明确为我国计算机安全保护的根本制度以来,首次将其写入法律。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具体而言,安全保护义务包括: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主体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