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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如何办理

文章来源: 铭鼎科技   更新时间:2026-03-25 09:59:17  


设定依据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办理用户等级:

二级

受理条件:

  1. 省外网络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省内设立从事网络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

  2. 云南省内的网络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分支机构、自建网站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提供者。

申请材料:

(1)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申请表(必要);

原件: 1份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空表见附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必要);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1份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来源渠道:公安部门核发

(3)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文件(必要);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1份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来源渠道:公安部门核发

(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必要);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1份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来源渠道:省、州市电信管理部门核发

(5)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必要);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1份

是否电子材料: 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来源渠道:省、州(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核发

(6)食品经营许可证(非必要);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1份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来源渠道:省、州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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