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
办理用户等级: | 二级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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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申请表(必要); 原件: 1份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空表见附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必要);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1份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来源渠道:公安部门核发 (3)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文件(必要);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1份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来源渠道:公安部门核发 (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必要);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1份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来源渠道:省、州市电信管理部门核发 (5)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必要);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1份 是否电子材料: 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来源渠道:省、州(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核发 (6)食品经营许可证(非必要);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1份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来源渠道:省、州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


更新时间:2026-03-25 09: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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