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及提交材料要求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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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程序


  (一)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二)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材料要求


  (一)有效期内终止经营需提交的材料


  1.终止经营申请表(系统打印,公司盖章,法人签字);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在当地无遗留用户的承诺书;


  5.公司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用户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用户意见汇总、实施计划等。


  6.刊登公司终止经营和用户善后处理措施的报刊媒体原件或复印件(刊登媒体发行范围应与公司覆盖范围一致);


  7.经营许可证原件;


  8.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 有效期届满要继续经营需提交的材料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要继续经营申请表(系统打印,公司盖章,法人签字);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业务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业务开通情况,主要服务项目(包括业务、栏目标题和内容介绍),投资收益情况,下一步业务规划以及组网方案等;


  5.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等);


  6.已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复印件(证明已开通增值电信业务);


  7.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业务覆盖范围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 业务覆盖范围变更申请表(系统打印,公司盖章,法人签字);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业务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业务开通情况,主要服务项目(包括业务、栏目标题和内容介绍),投资收益情况,下一步业务规划以及组网方案,未开通城市的原因说明、变更业务覆盖范围的资金支持;


  5.如缩小或替换业务覆盖范围,还应提交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用户善后处理措施报告,以及在当地已妥善处理遗留用户的承诺书。


  6.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等);


  7.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注:增加业务种类按照新申请业务提交材料。


  (四)经营主体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经营主体变更申请表(系统打印,公司盖章,法人签字);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需提交变更后持证公司的相应材料有:


  (1)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原件);


  (4)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股东股权结构图,至少应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证件号、股东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如涉及企业法人股东还应提供法人股东相应股东股权结构图,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资本)并承诺公司不含外资成分;


  (5)股东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原件);


  (6)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列表(含姓名、身份证号、职务等)。含以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5.业务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业务开通情况,主要服务项目(包括业务、栏目标题和内容介绍),投资收益情况。具体业务交接方案;下一步业务规划以及组网方案等;


  6.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等);


  7.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系统打印,公司盖章,法人签字);


  2.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股东股权结构图,至少应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证件号、股东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如涉及企业法人股东还应提供法人股东相应股东股权结构图,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资本)并承诺公司不含外资成分;


  4.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盖章且新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6.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


  7.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六)公司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名称变更申请表(系统打印,公司盖章,法人签字);


  2.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材料复印件;


  4.变更前及变更后公司章程(经工商局加盖其档案查询章的原件);


  5.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


  6.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7.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七)许可证丢失补办需提交的材料


  1.许可证丢失补办申请表(系统打印,公司盖章,法人签字);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


  4.许可证遗失声明(公示)的报纸或杂志;


  5.业务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业务开通情况,主要服务项目(包括业务、栏目标题和内容介绍),投资收益情况,下一步业务规划以及组网方案等;


  6.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7.加强许可证管理的承诺或保证材料;


  8.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有关政策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股东变化等导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股东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其中情节严重、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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