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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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进一步优化许昌市营商环境,扎实有序推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着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采购管理水平,现将我市开展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工作需求,将政府采购全流程逐一细化,纳入绩效评价框架。
  (二)坚持科学规范。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应当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方式开展。
  (三)坚持分步实施。我市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开的原则分阶段实施。
 
二、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及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各采购人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三)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评价范围
  公开招标限额以上项目原则上应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项目由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是否进行绩效评价。
 
四、工作步骤
  (一)试点阶段(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6月30日)。选取2-3家市直部门的10个政府采购项目开展试点工作,实行全程跟踪、重点辅导,力争把试点项目打造成“样板工程”,为我市全面推开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夯实基础。鼓励试点单位积极探索和创新评价形式、评价方法和评价路径,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反馈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我市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制度。
  (二)推广阶段(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持续优化完善我市“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分批次将所有市直预算单位和县(市、区)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解读。各市直预算单位和县(市、区)应加强政策宣传,全面解读相关政策要求,引导有关方面充分认识开展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二)鼓励先行先试。试点单位可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改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和指标体系,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和管理办法,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环节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科学合理设置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环境及时开展绩效监控; 事后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政策落实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内部控制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等多个方面对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强化结果应用。试点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相结合。

来源:许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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