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能否参与政府采购?财政部回应了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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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68号(经济发展类313号)提案答复的函》(以下简称《答复》),对白清元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传统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纾困扶持力度的提案》进行了答复。
 
《答复》明确,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提案客观反映了疫情冲击下传统服务业个体工商户面临生存困难的现状和原因。为此,财政部和相关部门在社保、税收、政府采购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措施。
 
其中,在政府采购方面,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第一时间建立疫情防控采购“绿色通道”,加强对疫情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的跟踪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线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确保政府采购市场稳定运行。同时,加快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完善和细化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政策措施,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将视同中小企业享受相关支持措施。
 
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问题,业界看法不一。正面观点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而《民法总则》和《民法典》都将个体工商户归入自然人一类。反面的观点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个体工商户本身并无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财产,不能以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也就不能成为合格供应商。
 
此次财政部的答复,其实从侧面印证了“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结论。
 
以下为《答复》全文——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68号(经济发展类313号)提案答复的函(财库函〔2020〕第19号)
 
白清元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传统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纾困扶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提案客观反映了疫情冲击下传统服务业个体工商户面临生存困难的现状和原因,所提政策建议具有较强的现实基础和指导意义,体现了您对传统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的关心和关怀。
 
我们非常赞同您提出的建议。为推动包括传统服务行业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市场主体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和相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在社保、税收、政府采购等方面,采取了一些支持措施:
 
社保减免和缓缴政策。按照《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和国务院第96次常务会议精神,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通知,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和灵活就业人员缓缴政策:一是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包括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二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各省份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正常调整。四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五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认真指导地方做好应对疫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实施工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地方税,地方政府对缴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有减免两税的权限。据了解,疫情暴发后,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操作办法,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现行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第一时间建立疫情防控采购“绿色通道”,加强对疫情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的跟踪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线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确保政府采购市场稳定运行。同时,加快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完善和细化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政策措施,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将视同中小企业享受相关支持措施。
 
为了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好现有政策,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积极回应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关切,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  010-68552051
 
财政部

来源:河南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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