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第六条规定:“在本市设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取得备案号”。
因此,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办理。
更新时间:2026-03-27 11:20:27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第六条规定:“在本市设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取得备案号”。
因此,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办理。